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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24-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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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投资指南

一、德国对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有何规定?

投资主管部门

德国联邦经济事务与气候保护部(BMWi)负责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德国联邦卡特尔局(Bundeskartellamt)负责外商投资反垄断审查,德国联邦银行负责统计外国投资流量和存量变化。德国联邦贸易与投资促进署(GTAI)及各联邦州经济促进公司为来德国的外国投资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投资行业的规定

【外国投资法律法规】德国是一个对外国投资者比较开放的国家,原则上,外国企业和本国企业受到同等待遇。德国在外国投资管理方面最重要的法律为《对外经济法》及相应的《对外经济条例》。


【禁止投资的行业】德国对外资的市场准入条件基本与德国内资企业一样,允许德国投资者进入的领域一般对外国投资者也不设限制,但加强了对非欧盟国家的并购审查,尤其对中国投资的警惕性逐年上升。随着德国私有化进程的发展,原来禁止投资者进入的水电供应、基础设施、能源、医药等领域现在也对境内外投资者放开,但需对投资的经济实力,技术能力等方面进行调查,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批。

目前德国明确禁止投资者进入的领域只有建设和经营核电站及核垃圾处理项目(根据德国《和平利用核能及核能风险保护法》)。即使是投资武器生产项目,德国的《武器法》也只是规定,如果不是德国籍投资者,项目有可能不被批准。


【需要特殊批准的行业】在德国,从事某些行业和经营某些项目需要向有关部门(大多为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以获得经营许可或者生产许可。这些审批制度的目的在于,根据不同行业不同要求,保证企业有足够人员、技术或者经济实力,企业必须拥有可信度、必要专业知识和经验。需要审批的行业包括:银行、保险业;拍卖业;出售含酒精饮料的餐饮业;武器、弹药、药品、植物保护剂的生产及其销售;炼油和蒸馏设备的生产和销售;发电和供暖厂;动物的批发和零售;运输和出租公司等等。《联邦排放保护法》对企业的各种排放制定了严格的审核规定。还有在《药品法》、《武器法》、《旅店法》、《监理法》等法规中也都制定了不同的审批规定。再如德国的《反限制竞争法》规定,对企业进行超过25%的收购要得到卡特尔局的批准。


【外资参与当地农业投资合作的规定】德国允许土地自由买卖和出租,对于外资获得农业耕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没有特殊规定,外国人与德国人享受同等待遇。

对农地产权交易实行特殊管理。由于农地的特殊性和农业发展的需要,德国对农地所有权的自由交易实行严格限制,以防止农地细碎化,防止土地集中到非农民手中,防止农业滑坡。自1918年以来,德国就对农地自由交易实行控制,并延续至今。《土地交易法》规定,出让农地所有权,应经地方农业局许可,对可能导致土地分散经营或者细碎、出让价格与土地价值严重背离、改变农地用途的不得批准出让。

加强对农地租赁管理。为防止改变农地用途,实现农地的可持续利用,保护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农地租赁管理,在《民法典》规定的基础上,1986年原联邦德国颁布实施了《农地用益租赁交易法》,规定农地租赁实行合同备案制度,租赁期限为12-18年,地租要符合国家规定,并由农业部门定期检查,重点检查租金是否适当、股东或者合伙人是否变动、用途是否改变、是否转租等,并根据检查结果对租赁合同作出调整。如果承租人2个季度未付租金,或者未经批准转租、改变用途,则要求当事双方解除合同。


【外资参与当地林业投资合作的规定】德国允许土地自由买卖和出租,对于外资获得林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没有特殊规定,外国人与德国人享受同等待遇。

德国是一个私有林发达的国家,私有林主近百万。私有林的林权完全归私有林主,在经营合理的前提下经营目标由私有林主提出森林的买卖、林木的采伐、伐后的林产品处理由林主自己决定(只要求按照采伐量小于生长量的原则控制采伐量)。处置林产品的收益也归林主自己,充分体现了林主所拥有的各种权利。德国《联邦森林法》,规定经营人工林的目的是保护其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游憩效益的必要增长和持续发展、促进林业的发展以及保持生态平衡。每个联邦州的具体林业政策由各州根据该州情况制定。按照《联邦森林法》规定,国有林、公有林和大面积的私有林都要在森林调查的基础上编制10年一期的森林经营方案。


【当地金融业投资准入的规定】德国政府限制外国公司对金融服务和保险等重要行业的并购投资。德国《银行法》(KWG)第32条规定,收购银行或金融服务公司(或10%以上的投资参股),需发出通告,并报联邦金融服务监管局(BaFin)审批。BaFin可以外国公司未被有效监管或其国内监管部门不愿合作为由拒绝批准。德国《保险法》第5条对收购德保险公司做出了类似的规定。


【金融业主管部门】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是德国金融监管的主体,其地位及职责由《银行法》、《德意志联邦银行法》、《证券账户管理法》、《保险法》等40余部法律赋予。法律规定联邦金融监管局有权监管所有金融机构,包括银行、金融服务机构、保险公司等,并可依法对被监管对象进行处罚。

其他金融监管机构有联邦银行、联邦审计院和联邦财政部。联邦银行和联邦金融监管局对银行业的监管既有明确分工,又有紧密合作。《德意志联邦银行法》并没有赋予联邦银行对银行的监管职能,但根据《银行法》的规定,联邦银行必须参与对银行的日常监管,如收集信息、分析财务报表、分析月度资产负债表、分析大型贷款报告等,为联邦金融监管局更好行使监管职能提供依据,但联邦银行并不直接参与监管工作,也不具有行政处罚权。


【金融业监管法律法规】德国对银行业监管的法律依据是《银行法》(KWG)、《最低风险管理要求》(MaRisk)以及《德意志联邦银行法》和《联邦金融监管局法》。其中,对银行经营活动的具体监管规定和要求主要依据前两项法律。

德国对外资银行监管规定主要依据《银行法》。对来自欧盟国家和欧盟以外国家的在德分支机构区别对待,适用前者的相关监管规定同样适用于后者,对后者监管更为严格。《银行法》中包括对母国监管的有效性和两国之间的对等原则。

(1)对来自欧盟内其他国家分支机构的监管

在母国被视为有足够监管能力的前提下,对来自欧盟内国家的在德分支机构总体实行德国金融监管局和母国监管机构共同监管的原则。

(2)对来自欧盟以外国家分支机构的监管

德国联邦财政部为其法定监管者。欧盟以外国家的银行在德国设立分支机构,如果其母国未被承认具有同德国一样的金融稳固监管效力,那么上述分支机构将被当作准子行予以监管。意味着除了没有董事会要求,这些分支机构基本被当作独立法人对待,对其各项风险识别、计量、监控、评估和报告都有各方面具体要求,同对德国本土独立大银行的要求一样。作为准子行接受监管的在德分行,在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贷款集中度等方面多受限制,比如不能享有其母国总行的资本金,从事业务发展受自有资本金和单一客户授信额度限制等,而欧盟内国家在德分支机构则不受此限制。

在市场准入方面,对欧盟以外国家银行在德成立分支机构也有更多要求:首先须指定两个在德国居住的自然人为拟成立机构的代表,须符合具备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及良好职业记录等要求,其姓名须上报工商注册登记处,机构成立后上述代表进入管理层。其次,对新设立外资银行的注册资本金没有特殊要求,但其流动资金必须为注册资本,未经BaFin批准,注册资本不得抽回。而且,外资分支机构应单设账户和账簿;对其年终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也有一些特定要求。

(3)对外资银行退出规定与本国私营银行类似

针对银行不同性质,金融监管局对其退出有不同规定。对所有外资银行适用于对其本国私营银行的规定:即出现严重问题时先由联邦金融监管局施行关闭,如有其他金融机构愿接收则不适用于破产程序,如无其他金融机构接收且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必须适用破产程序。

(4)欧盟外国家的银行在德设立分支机构可享受欧盟成员国待遇情况

德国《银行法》规定,在对等前提下,如果满足以下3个条件,欧盟外国家的银行在德国设立分支机构可部分或全部享受欧盟成员国同等待遇:①母国对母行实施符合国际公认的监管原则的监管;②德国银行在该国的分行享受对等待遇;③在两国签署国家间协议保障的基础上,其母国监管当局愿意与德国监管当局进行良好合作。

目前,美、日、加、澳在德分行均已享受同欧盟内国家在德分行同等待遇。我国银行在德分行均未享受同等待遇。

保险业监管法律法规。德国对保险业监管的法律依据是《保险监管法》、《保险合同法》等,监管部门据此对保险市场准入、保险市场行为、财务风险以及保险资金运用等方面进行集中监管。


【当地关于文化产业的主要法律法规】德国虽是联邦制国家,文化教育事业属于各联邦州政府管辖,但联邦政府设立了文化国务部长,每年联邦政府预算中都有一笔数额可观的文化事业经费。由于创意产业在实际的发展进程中不断突破和超越传统意义上单一的文化层面,因此德国政府在实际操作中也跳出了初期主要依靠文化部门促进创意产业发展的局限,由具有综合协调职能的经济部牵头负责创意经济的推进。此外,政府还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使相应的法律规定适应经济和技术环境的变化,也使各种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措施有法可依。近几年,德国修订了《专利法》、《外观设计法》、《规范信息社会著作权法》,简化了德国专利商标局及专利法院对专利和商标的行政程序,加快了专利法院对有争议专利的审理程序,赋予知识产权拥有人对侵权人的知情权,规定了律师向侵权人发警告信的收费标准上限等。

外资企业投资文化产业的规定和限制。德国对外资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持欢迎态度。德国在文化产业领域针对外资进入没有特殊规定,资本和人员进入从理论上讲享受国民待遇,只要不违反德国法律(比如不正当竞争法、外国人法、就业法等),不危及德国安全,不与德国意识形态相抵触,依照德国法律程序履行了各种手续(包括投资许可、入境许可、居留许可、就业许可),就可以开展相关工作。条件是:

(1)不违法经营;

(2)有足够的财经实力;

(3)有切实可行的商业计划;

(4)有具体的合同(如商业演出);

(5)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如成立公司);

(6)具备足够的开业条件(如研发实力、人力资源、技术条件、知识产权等)。

满足了这些条件,外国企业或个人均可在德投资从事文化经济活动。


投资方式的规定

【外国“自然人”投资】任何人(无论国籍或居住地)均可在德国成立公司。就对公司的投资来讲,所有的自然人和法人都是平等的。一般来说,《德国公司法》并没有对外国人(自然人或法人)投资德国公司设有任何限制。但在一些特殊条款下,外国人将会受到一些特殊的限制(比如在特殊敏感领域投资,如国防工业)。因此,任何外国人(自然人或法人),无论国籍,都可以成为不同公司形式的股东。


【投资方式】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新建企业、入股、兼并和收购等方式在德投资。德国对外资实行较为宽松的准入政策,对外国投资建设开发区、出口加工区或工业园区以及以二手设备出资开展投资合作没有明确规定。


【需要特殊批准的经营活动】下述行业和经营项目需要具有专业知识和个人可信度,并经过行业协会和工商会特殊批准才能开业:银行、保险业;拍卖业;酒店餐饮业和8人以上床位的旅馆;武器、弹药和药品生产及其经销;动物、机油;动力燃油、药品、植物保护剂的批发和零售;手工业经营者需具备行业技师证;货运、客运、出租车及租车业务。从事特殊经营的公司场所除了需要秩序管理部门批准内外,还需建筑监察局、行业监察局批准。


【外资并购法律依据】近年,德国联邦经济和能源部多次修订《对外经济条例》,下调对非欧盟国家企业并购或参股德国企业的审查门槛,扩大须审查的领域。2020年6月,新修订的《对外经济法》得到联邦议会批准。和修订前相比,主要的变化是:

(1)降低并购交易审查门槛,将起始股权比例从25%降至10%。这一新标准适用于特定的、需要向经济部报告的跨领域(即关键基础设施,敏感领域和媒体领域)投资和所有针对特定领域(如某些军事物品)的投资。欧盟外投资者如果在上述领域收购一家德国公司10%或10%以上的股份将面临经济和能源部审查。其中第55规定的非特定领域且非关键基础设施领域交易的审查门槛将维持25%的持股比例不变;

(2)不断扩大敏感和关键行业的范围,将高新技术,电力等基建设施,医疗卫生领域和大众传媒业纳入其中;

(3)加强对企业背景的审查。例如被政府,其他政府机构或军队控制的企业;

(4)加强对德国公共秩序和安全影响的审查,且将影响范围扩大至欧盟所有成员国;

(5)不仅对已经发生的损害进行审查,还扩大至对损害风险进行审查。

此外,为防止敏感信息提前泄露,在政府批准交易前,并购合同的法律效力待定。

联邦内政部出台的《关键基础设施条例草案》对部分关键技术设施的定义及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安全审查的规定

2020年6月,德国联邦议会批准《对外经济法》修正案草案。该法律进一步加强针对外商对德直接投资的监管力度。此次修法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收紧了审查标准,外商投资审查门槛降低至所有“可能影响德国公共秩序或安全”的交易,扩大了对外商直接投资进行审查的范围,除考虑德国的公共秩序或安全外,将“其他成员国的公共秩序或安全或关乎欧盟利益的项目或计划”也纳入了考量范围,这与2019年3月19日欧盟第2019/452号《欧盟外商直接投资审查框架条例》的规定一致。

审查期间暂停交易义务的范围以后将扩大至在德国境内进行的所有受强制性审查限制的交易。

在德国联邦经济与能源部设立合作机制的联络单位,以便德国就在其国内审查的外商投资与欧盟委员会以及其他欧盟成员国进行沟通。

2020年5月,德国联邦政府正式颁布新修订的《对外经济条例》。该条例新增规定,非欧盟国家企业如收购疫苗、药品、个人防护设备或治疗高传染性疾病设备的德国研发机构或企业10%以上股份时,必须向德联邦经济和能源部报告审批。同时将外国政府或军队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列入重点审查范围。

2021年4月,德国联邦内阁通过对《对外经济条例》的修订。经修订,该条例将完全适配2020年10月11日起全面施行的《欧盟外商投资审查条例》。本次修法主要是将申报义务同欧盟法规标齐。在人工智能、自动驾驶、半导体、光电子和量子技术等未来和高科技领域的投资,如并购份额超过20%,则触发强制性报告义务。


基础设施PPP模式发展情况

【BOT方式】1990年东西部统一后,德国的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相对比较迅猛,客观上极大地促进了BOT项目融资的新发展。德国BOT项目融资涉及的领域不仅包括交通、空港、港口等传统基础设施领域,还发展到地面建筑等。只要是由政府公共投资的领域,就可以采取BOT方式,吸引私人资本进入公共投资领域。


【PPP方式】在公用服务行业,德国已有较为成熟的PPP模式,即公共机构与民营机构通过签署一系列合约,向公用事业领域引入民间资本,达成伙伴关系的模式。一般采取招标方式选择投资商、建设商和运营商,降低项目建设和运营等环节的成本。采取PPP模式的项目,资金主要来源是政府促进资金、国家预算资金、地方政府贷款、地方政府担保贷款、股权抵押贷款、企业贷款和投资者自有资金等。PPP合作方式可采取BOT(建设—经营—转让)、租赁、特许经营模式、基金模式、经营模式、合作模式等多种操作方式。

尽管PPP模式已经有很多成功经验,但在公私合作时仍可能遇到一些问题,例如围标(又称“绑标”),是指在同一单投标,参与的所有公司事先约定以高于合理价钱竞投,以赚取额外利润,所得由全部公司均分。为了降低项目暗箱操作的几率,德国加强改进公共服务监管的一个主要趋向是引入被称为“标杆管理”的绩效评估方式。德国各城市为提高公共服务质量专门成立了一个管理联合会(KGSt),负责实施“公共交互指标网络”。每一个网络都关注于一定的政策领域(例如儿童抚养、博物馆、街道清洁等)。这个机构于1949年建成,有独立的运营资金来源,因此可以独立于国家和党派机构,使得监管更为客观。许多城市或部门在众多的指标网络中互相合作,通过交换绩效数据,比较自己的表现,力图从其他市政当局或者部门那里吸收好的经验。此外,政府还采取措施,强化市民对政府公共服务的监督。近年来,在德国许多城市,市民在接受政府的公共服务后,通常会要求为政府的服务打分,其中包括服务咨询的质量、现场等待时间长短、政府服务机构是否醒目易找到、工作人员礼貌和友善的程度等等。



二、在德国投资注册企业需要办哪些手续?

设立企业的形式

在德国,投资设立的企业形式主要包括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两大类。

【人合公司】指2个或2个以上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注册成立并进行经营管理的公司,主要有无限责任贸易公司(Offene Handelsgesellschaft,OHG)、两合公司(Kommanditgesellschaft,KG)、有限责任两合公司(GmbH & Co. KG)等形式。


【资合公司】指一个或数个已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做资本金的自然人或法人注册成立的公司,主要分为有限责任公司(Gesellschaft mit beschrrchrrt Haftung,GmbH)和股份公司(Aktiengesellschaft,AG)这两种基本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GmbH由于其责任的限制,通常被看作是最适合外国投资者的公司形式。


注册企业的受理机构

在德国,企业家作为自营业者分为工商业者和自由职业者,由财税局管理。中国企业在德投资一般是以工商业者的身份注册公司。工商业者依照营业额可分为小工商业者和商人。年营业额不超过26万欧元、收益不超过2.5万欧元的小工商业者只需要在工商局(IHK)登记簿注册即可;而有较高营业额及盈利的企业,则必须设立符合法律形式的企业,并在商业登记簿(Handelsregister)注册。


注册企业的主要程序

【营业申报】在德开展营业活动,须履行申报手续。申请者应在当地政府的“经济与秩序局””(有的地方称“营业登记管理处”)进行书面营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Gewerbeschein)。扩展营业范围时,比如在经营范围内或作为附加营业在公共场所安装自动售货机(如售香烟或糖果),也需要申报。申报表的副本将由上述机构分别送达当地的税务局、职业合作社和工商会,申请者自己不必再分别另行申报。如果违反条例,未申报或未及时申报,将被处以罚款。申报费用较低,一般是18欧元。如果需要审批,则需另交审批费。

个体企业由企业主申报;有限责任公司由总经理申报;两合公司由无限责任股东申报;民法公司或无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申报;股份公司或注册协会由董事长或理事长申报。

法人(如有限责任公司)需提供商业登记注册复印件、需审批行业的批文;手工业企业需提供“手工业卡”(Handwerkskarte)。


【商业登记注册】公司必须或以经营对象,或以全体股东姓名,或以至少一名股东姓名加上表明公司形式的附注,作为公司商业名称。除股东外,其他人员姓名不得用于公司商业名称。资合公司商业名称必须附有“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字样。公司名称不可使人对公司营业范围产生误会,并且应与已在法院办理过登记的当地其他公司名称有明显区别。

注册费用因注册资本多少而不等,通常包括法庭费、公证费、登报费及咨询费等。人合公司注册费约250至400欧元;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费约750至1000欧元;股份公司最低注册费为1500至1750欧元。此外,如果向律师等咨询,还应加上这方面费用。咨询前应先问清楚价格。

在登记注册之前,有限责任公司缴付现金出资总额至少要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50%,即1.25万欧元,其余部分可用实物出资,实物出资必须在公司登记之前向公司缴付完毕。此外,如果公司是由1人设立,设立人还必须为未缴付资本余额提交担保。股份公司注册资本可用现金、实物缴付,但实物出资需经过评估确定实物价值。

按照德国《商法典》,必须在地方法院以公开可信的形式成立公司,即通过公证进行商业登记注册,以载入商业登记簿。商业登记簿分A、B两类。单个商人和人合公司登记入A类(注册号为HRA…),资合公司登记入B类(注册号为HRB…)。股份公司商业登记注册手续较复杂,办理之前请向有关公司法、经济法律师或税务顾问咨询。登记手续须由地方法院认可的公证员办理,公证员向地方法院提交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签名的商业登记申请,并附带下列材料:

(1)经过公证机构公证的国内母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同时须提供母公司授予的经过公证的董事长(法人)授权书正本和经中国外交部领事司或有关省市外办及德驻华使(领)馆领事部认证的德文译本;

(2)翻译成德文的公司章程的原件或经过官方证明的复印件;

(3)股东名单;

(4)股东授权书;

(5)公证员出具的证明;

(6)护照(用于个人登记);

(7)居留与工作许可;

(8)营业执照(也可先注册再办营业执照)。

如果是通过委托成立公司,需要提交翻译成德文的委托书原件或经官方证明的复印件。

公司商业登记注册需在德《联邦公报》和地方报纸或《法兰克福汇报》、《世界报》等全国性报纸上发表公告,正式注册才算完成。注册之后不需要再到其他报刊等媒体发表公告。



三、在德国承揽工程项目的程序是什么?

获取信息

德国公共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联邦一级一般由联邦行政管理机构通过“联邦招标公告”发布(网址:www.service.bund.de);联邦州和社区亦有相应发布平台;欧盟范围内项目通过“欧盟官方公报”发布(网址:ted.europa.eu)。非公共项目由业主通过公告形式对外公布。德国也有专门提供招投标服务的公司,他们负责将公告招标信息进行整理、过滤,然后再通过各种形式出版物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招标投标

德国工程项目采购方式有三种:分别是公开招标、有限招标和直接发包。除了特殊规定之外的项目均采用公开招标。


【有限招标】适用于以下情况(不含销售税):

(1)合同金额在5万欧元以下的简易拆除项目、园林绿化及街道修整项目;

(2)合同金额在15万欧元以下的交通建设项目;

(3)合同金额在10万欧元以下的其他简易工程项目;

(4)公开招标失败;

(5)紧急或保密工程;

(6)工艺有特殊要求,能满足的承包商数量少;

(7)工程需满足特殊功能的。


【直接发包】适用于公开或有限招标不能满足工程需求的以下情况:

(1)需要专利或专有技术及设备;

(2)特别紧急的工程;

(3)工程独特,无法根据经验清晰界定工程需求;

(4)公开或有限招标均失败;

(5)保密工程;

(6)已有工程的配套项目;

(7)合同金额在1万欧元以下的项目。

投标要求:投标方必须提供必要的资质证明,主要包括近三年类似工程业绩、履约情况、人员组成、经营状况、纳税记录等内容。


政府采购

欧盟公共采购规定包括:公开采购指令(2014/24/EU)、水、能源、交通行业及邮政服务采购指令(2014/25/EU)以及特许经营采购指令(2014/23/EU)。其中,标准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各成员国须按欧盟采购指令进行采购,并在“欧盟官方公报”公布。

网址:

ted.europa.eu/TED/main/HomePage.do

标准限额以下的工程,由各成员国自行制定采购办法。2018年1月起欧盟施行的建设工程限额标准为554.8万欧元。德国公共采购项目信息在联邦服务网站(网址:service.bund.de)及电子交易平台(网址:evergabe-online.info)上公布。2018年10月18日之后所有公共采购项目都须实行全过程网上电子化采购。


许可手续

外国承包商进入德国市场,必须首先在德国注册成立一家公司。尽管在德国成立一般性公司不需要审批,仅到工商部门注册即可。但德国视建筑工程企业为手工业特殊行业,因此对来自欧盟以外的第三国设立的企业,需要德国工商会和经济促进公司进行初步审批。工商会和经济促进公司初审后,还须经德国手工业同业公会审批,以确认申请者具备相关从业经历,拥有经过当地考试获得专业资质的技术人才,此后才能到《手工业登记册》和联邦登记中心登记注册,进而获得工程承包资质。注册之后,建筑企业还应办理专业登记,加入专业合作社,其目的是办理工伤事故保险。没有办理工伤事故保险就不能参加投标。

根据德国《建筑工程发包条例》(VoB,Verdingungsordnung ffr Bauleistung)的规定,招标不能限制建筑企业的注册地点。但是招标程序重视对投标人的资格预审,认为这有助于雇主了解有关公司能力,便于今后邀请他们参加投标,并鼓励有较好资质公司在得知拥有一定成功机会时参加投标。对简单工程项目来说,通常会有6个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而对较为复杂和大型的工程项目,则仅有3家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

德国承包工程是按照国际工程师联合会制定的合同条件进行管理的。合同条件解释的重要条款是:合同、雇主、雇主代表、承包商、设计、职员与劳工、工艺设备、开工、延误和暂停、竣工及检验、雇主的接收、竣工后的检验、缺陷责任、合同价格与支付、变更、承包商的违约、雇主的违约、风险和责任、保险、不可抗力、索赔、争端与制裁。

经过合同谈判以后,承包商即可与业主签约开工。在德国施工,需要遵守德国施工建设等方面的规定,按要求通过验收。



四、在德国承包工程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欧盟以外国家企业进入德国承包工程市场,在公司注册、招标资格、人员进入、技术壁垒等方面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对赴德国开展工程承包的难度,中国企业应做好充分思想准备。要认真研究德国市场需求以及技术标准等,做到量力而行。

同时,要注意德国招标市场隐形壁垒多,并以“公共安全”、“国有企业和补贴扭曲竞争”等为由限制中国企业参与。



五、赴德国的工作准证如何办理?

主管部门

德国负责外国人工作许可的机构是联邦劳动局下设的外国劳务与专业技术人员介绍中心。

该中心的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049-2287130

电邮:ZAV@arbeitsagentur.de


工作许可制度

中国人赴德工作,一般必须获得当地劳动局签发的工作许可,并在德国驻华使馆办理工作签证并同时提出工作许可申请。

但下列人员不需要办理工作许可:

被授予全权代理权或经理权的领导岗位职员(全权代理人)

股份企业的总经理(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或一个人组合公司的大股东(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

外国企业代表处的唯一代表或全权代表。


申请程序

通常情况下,在递交签证申请材料前,德国雇主可以预先获得德国联邦劳动署的核准信。这将加快签证申请程序。

有关信息查询网址:

www.arbeitsagentur.de

德国驻华使馆将同申请人在德国未来居住地的外国人管理局合作处理签证申请,办理时间通常为6-12周。具体签证所需材料及申请表格等均可在德国驻华使馆网站查询并下载。

中德双方对专业护理人员和中国厨师申请签证和工作许可另有规定,具体需要材料可在德国驻华使馆网站查询。

网址:www.china.diplo.de


提供资料

申请工作许可时必须提供如下材料:护照及复印件、签证申请表、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医疗保险证明、个人简历、劳资合同、受教育程度证明原件、语言证明、现工作单位证明信,具体情况可查询德国驻华使(领)馆网页。



六、对德国劳务合作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近年来,德国国内市场出现了劳动力短缺的现象,尤其是疫情后。德国经济学家曾指出,专业劳动力短缺将成为后疫情时代德国经济发展的头号障碍。但为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德国采取优先保障国内就业的政策,对劳务输入实行严格控制,市场进入门槛很高。同类工作凡是德国人可以胜任的,就不给予外国人劳动许可。

2018年底,为应对老龄化和劳动力短缺等问题,德国政府推出新《专业人才移民法》,允许德国从国外引进具备专业技能的工作人员。2019年6月该法案在德国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审议通过。2020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该法取消了很多专业、行业限制,降低了非欧盟国家居民进入德国寻找就业机会的门槛。建议详细了解该法的规定。
非欧盟成员国公民打算在德国工作,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劳动许可,劳动许可只发给有居留权的外籍人士。劳动许可由就业所在地的地区劳动局颁发。至于申请赴德国居住和工作准证,根据德国和欧盟法律规定需要准备许多文件。中国企业和个人应该对此有全面了解,必要时可请专业律师协助办理。

来源: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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